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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保費》出國滿半年 暫停健保省一筆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 陳芝艷】
2007.05.29 02:21 am

台灣地區每年出國的人數都達數百萬人次,除了出國旅遊,許多人出國可能是為留學、工作,只要出國的時間滿六個月,在健保上就擁有投保或停保的選擇權,如果民眾認為在出國相關的醫療保障已經足夠,就可以運用這項選擇權,考慮暫時停保健保,以節省健保保費。

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,保險對象如果有失蹤未滿六個月者、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(遠洋漁船船員除外),可以辦理停保,停保是由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報表送交被保險人,並在失蹤或出國期間可以暫停繳納保險費給健保局。

上述出國包括到大陸地區的工作者,適用許多長年駐外的台商。如果是年滿20歲的子女,赴國外或大陸就學且無職業者,原本應以健保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的身份辦理投保,如果出國超過六個月,也可以依施行細則第36條辦理停保。

如果出國未辦停保,由於健保局不知道被保險人出國,就無法享受停保期間暫免繳交健保費或權利。

此外,健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8條又規定,失蹤者於六個月內尋獲,和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者,都要註銷停保,並補繳健保費。

如果預定出國的期間較長,如三、四個月或者更長,也可以先辦理停保,反正等真正返國時,才能實際計算出國的期間多長,再來決定是註銷停保補繳保費,還是可以享免繳健保費。

停保的相關規定,對健保費負擔較高的雇主來說,更有節省保費的效果。舉例來說,擔任雇主的老王每月的健保保費是3,986元,半年下來健保費共是2萬3,916元,如果出國期間只差兩、三天就滿半年,可以考慮是否延後幾天回國來以節省保費。

不過健保局也強調,停保是健保局附予民眾的一項選擇權,也可以不停保繼續投保健保,民眾應該先視自身的相關醫療保障是否足夠,再來決定要不要停保,而且如果出國不停保,在國外有醫療支出,返國後還可持相關證明文件,向所屬的健保局申請給付。

【2007/05/29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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